(2018)粤0605民初6895号案原告丁燕冰诉被告丁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学成: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6895号案原告丁燕冰诉被告丁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燕冰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应当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6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给原告丁燕冰,息随本清。二、被告丁学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燕冰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应当从2015年10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4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给原告丁燕冰,息随本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6元(原告已预交2510.6元),由被告丁学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丁燕冰已预交的受理费251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