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469号案原告邹化山诉被告刘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存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469号案原告邹化山诉被告刘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46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刘存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化山归还借款本金33274.84元,并应以33274.8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存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化山返还律师费9600元;三、驳回原告邹化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3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化山负担1825元,被告刘存辉负担123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邹化山已预交的受理费123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