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斗门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6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现仍滞留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回斗门。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前返回斗门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其他人员违反规定提前返回斗门、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湖北来斗门人员,在交通查验点确认后,除单独居住或具备一人一室居家隔离观察条件的,一律实行集中医学观察。
三、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人员均须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人员落实单独楼层、一人一间房(不能自理者除外),在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的,按有关工作指引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居家隔离者外出。对拒绝接受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区所有住宅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非本小区(村)业主(村民)、住户及其车辆限制进入。快递员、外卖员等配送的物品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回。业主(村民)、住户不得接待、留宿疫情重点地区的来访人员。发现此类情况时,任何人有权向所在村、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处报告。
五、各住宅小区、村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防控卡点,对进入的业主、村民、住户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同时报告所在村、社区。
六、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防控责任,要求承租人提供通过三大运营商查验的近1个月个人出行轨迹,对近14日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的承租人员登记造册,督促其落实居家隔离等措施,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对小诊所、美容店、理发室等人流复杂的密闭场所的管理。各类门诊部和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美容店、理发室,鼓励即日起暂停营业。
斗门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