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通知
各街道人口计生办: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精神,从2008年10月起,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将实行特别扶助。为了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深圳市龙岗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25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申领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见***3);
(二)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免冠(1寸)近照3张。
(三)核准机构。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个区,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
(四)资格确认。由社区工作站资格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五、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平安银行深圳龙岗中心城支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
发放时间从审批当月开始发放。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对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根据省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既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只享受就高一种扶助或奖励。同时,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要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体系,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加快我区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统一标准,严格审批,对扶助对象的个案统计信息进行全面核查,逐人登记、核实、造册、建档,保证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政府的扶助;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足额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三)加强监管。要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到户到人;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四)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10月1日,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2008年10月起开始计发扶助金。根据市要求,请各街道于7月3日前将核实准确的2008年10、11、12三个月份和2009年度扶助对象人数分别填入《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见***3)报区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同时,每年10月15日前各街道人口计生办要会同财政办审核汇总本街道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区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
***:1、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文
2、粤人口计生委〔2009〕26号文
3、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文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 通知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秘科 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