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商商铺闹纠纷民调援手解纠纷
欧某是澳门人士,在位于前山某小区购得一商铺,出租给张某做服装生意,合同约定租期自2008年1月31起到2010年1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两年,月租为3800元,租赁期间不得退租,如果违约,押金7600元不退,张某承租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即开始使用,由于经营不善,生意一直亏损,2009年11月-2010年1月份无钱交纳租金。欧某向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欧某多次催讨租金未果,2010年1月9日来前山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1月10日街道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某陈述欧某不同意转让及其收转让费,他才不交租金,因当初承租时,上家租户收了他3万3仟元的转让费,在内地做生意收转让费是潜规则,业主保证租金不少就好了,欧某坚持澳门做生意没收转让费的做法,同意张某转让,那租金必须提高到每月6000元,经过6次协调会,双方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在调处过程中,每当双方意见冲突时或僵局时,调解员适时插话,安抚人心,创造和谐的会谈氛围,每当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或不合理的建议时,调解员见机行事,宣传法律和政策,做好双方思想工作,2010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各自心愿,张某交清拖欠租金并收到转让费,新的租客每月5500元承租欧某铺位,张某、欧某合同解除,一桩因两地经商的不同,持续了两个多月的商铺租赁纠纷终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