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增城工厂三线污水站改造及GNE1C栋配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9〕10号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增城工厂三线污水站改造及GNE1 C栋配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增城工厂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沙埔荔新十一路2号。公司现已建成两条生产线(以下简称“二线”、“三线”)和一个汽油发动机项目。二线于2005年6月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环审〔2005〕518号)。二线首期于2007年11月通过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环保验收(环验2007〔250〕号),二线二期于2014年2月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竣工环保验收(环验2014〔9〕号)。三线于2011年12月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1〕584号)、环境影响后评价于2015年2月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函〔2015〕182号),三线首期于2017年1月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穗环管验〔2017〕15号),三线二期未建。目前,增城工厂的总产能达到36万辆/年。汽油发动机项目(简称“发动机”)于2012年7月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2〕306号)、环境影响后评价于2015年2月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函〔2015〕181号),发动机首期于2016年12月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竣工环保验收(穗环管验〔2016〕92号)。目前发动机产能已达12万台/年。
现你公司拟对增城工厂三线污水处理站进行二期建设,在一期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的基础上,处理规模扩大至2500 m3/d,新增消毒工艺以及RO浓水系统。拟在增城工厂实施GNE1 C栋配套改造项目,将现有增城工厂二线仓库北区改建为新能源汽车总装车间,改造总面积为16000平方米,在现有三线的品质检测车间外新增灯光设备和雨密封检查设备,其余均为利用现有车间内/外的设备、设施。由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涂装完成的白车身运至增城工厂厂区进行装配及品质检测,产能为30辆/天(7400辆/年)。
项目总投资127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00万元。项目实施后增城工厂的产能、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均维持不变。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32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本项目淋水密封检测废水排入厂区内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二)废气。检测尾气经车载尾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现有2条排气筒15米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三)噪声。项目不新增噪声源。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