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南征〔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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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3日发表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1〕50号文),需将南沙区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11.6001公顷(174.0015亩)和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2.0606公顷(30.90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涌镇万洲村、细沥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11.6001公顷(174.0015亩)和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2.0606公顷(30.9090亩),合计13.6607公顷(204.91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亩) | 分类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水田 | 10.9274公顷(163.9110亩) | 土地补偿费 | 263万元/公顷(17.5333万元/亩) | 2873.9062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31.5万元/公顷(8.7667万元/亩) | 1436.9531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1125公顷(1.6875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22.1907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22.1907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养殖水面 | 0.0509公顷(0.7635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10.0401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10.0401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5093公顷(7.6395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100.4595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100.4595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亩) | 分类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水田 | 1.9148公顷(28.7220亩) | 土地补偿费 | 263万元/公顷(17.5333万元/亩) | 503.5924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31.5万元/公顷(8.7667万元/亩) | 251.7962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002公顷(0.0030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0.0395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0.0395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养殖水面 | 0.0298公顷(0.4470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5.8781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5.8781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1158公顷(1.7370亩) | 土地补偿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22.8416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7.25万元/公顷(13.15万元/亩) | 22.8416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附着物补偿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沙区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和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村、细沥村 | 2021年7月21日至 2021年7月31日 |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麦科立,电话:84985743);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陈媛,电话:34912194) | 2021年8月1日至 2021年8月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1〕50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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