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起草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草案)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保证。2010年6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进一步促进我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过程中,开展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调研工作,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根据区委要求,从今年年初开始,认真抓好《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5月下旬至6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题调研组先后赴广州市海珠区、佛山市禅城区和北京市西城区等兄弟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城区好的经验和做法。6月9日,常委会办公室向区委办等20个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对《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6月24日上午,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定(草案)》,最终形成《规定(草案)》审议稿。
主任会议对《规定(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认为,《规定(草案)》应把握“抓大放小”原则,参照市人大常委会《办法》,准确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应注意区分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把握不准的事项原则上宜松不宜紧,留有余地;相关内容的表述要着眼于本区实际,并要有法律依据和出处。主任会议决定,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规定(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其提交即将召开的区委七届九次全会征求意见。(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办 熊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