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0〕1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0〕13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李桂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粤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案件调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施行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和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行政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并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案件调查笔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准确无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被申请人已将行政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等信通过“信用广州”公示平台主动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向其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0月20日通过邮政EMS将该答复送达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履职正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信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详情、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在“信用广州”网站上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在“信用广州”网站主动公开,并将“信用广州”网站地址和查询操作步骤告知申请人,该答复书于2020年10月20日寄出。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详情、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截图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另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内容、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因被申请人已将该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主动公开,且公开内容已包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获取途径和查询操作步骤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