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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现将《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广州市荔湾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发送电子邮件提交意见。

(一)邮寄地址为:广州市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邮政编码:510375);

(二)电子邮箱:lwspaq@163.com

(三)联系人:姚军,联系电话:81404148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

   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穗食安委〔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和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区经贸、水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专门设立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区经贸局、区水务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发放计划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统一列入部门预算,并按举报奖励金实际发生额划拨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将举报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每年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部门通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八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裁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同一案件多头举报的,由案件查处部门实施奖励;

(五)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确认,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或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物质和销售含违禁物质的供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七)违法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或更改食品有效日期的;

(八)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九)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等劣质食用油脂或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的;

(十)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十一)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对食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以及对食品餐饮行业(企业)服务质量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积极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相关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3%、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但没有罚没款入库或无罚没款项,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800、500、300元的奖励;

(三)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 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有罚没入库的,奖励标准按各自举报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上浮2%,最高不超过25万元;无罚没入库的,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的,或者无实际罚没收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案件查处部门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者发出领奖通知;属重大(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特殊、跨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奖励,案件查处部门需将案件查处及奖励审批情况,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查处部门需将奖励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领奖通知需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十八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资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荔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 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审批表

2. 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3. 荔湾区食品安全举报奖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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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23:48:3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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