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17〕2号)征收建设大马路小学西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改善建设大马路小学的办学条件,缓解学校周边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压力。根据相关征收实施工作调整,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实施单位由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调整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后勤产业服务中心。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该项目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移交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后勤产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决定公告之前所签订的协议仍具备相关法律效力。
二、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越秀区大沙头路17号之一,联系电话:87656746,联系人:李节、周绮娴。
三、其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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