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查处四川省XX有限公司制氧厂涉嫌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5日,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龚彬、刘斌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出示执法证件之后,对四川省XX有限公司制氧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四川省XX公司制氧厂工会主席在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X,产品名称为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工业氧),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01月11日。该公司在证书到期之后仍然在继续生产(分装)工业氧气。随后,经领导批准,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四川省XX有限公司制氧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16年制氧厂工业氧生产量报表》复印件4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制氧厂《委托书》1份等证据证明四川省XX有限公司制氧厂涉嫌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项所例初次违法的;过失违法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四川省XX有限公司制氧厂涉嫌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再次检查时已整改完毕)
2、处以罚款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