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珙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兴科同志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通知
刘兴科同志并珙县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的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21年12月28日起,对刘兴科同志任珙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刘兴科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审计组组长:赵大俊
主 审:李玉英
审计组成员:杨心梅(廉政监督员)
***: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2.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3.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承诺书
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内容要点)
中共珙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珙县审计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