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竹木障碍的通告
长府通〔2013〕4号
为保证电力架空线路安全运行,进一步解决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根据我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竹)木障碍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 边线延伸距离 | 电压等级 | 边线延伸距离 |
1-10千伏 | 5米 | 154-330千伏 | 15米 |
35-110千伏 | 10米 | 500千伏 | 20米 |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树木、竹子和高大植物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如涉及保护野生植物采取迁地保护)。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其生长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所有者应当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砍伐量达到有关规定时,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应当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和高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三、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和高秆植物,产权人要尽早进行移栽、更换成低矮树种或是灌木,对不能移栽的,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剪,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必须符合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垂直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根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强制清除障碍。
五、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林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林(竹)木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造成火灾安全隐患,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架空电力线路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积极支持林(竹)木障碍清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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