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蓬府通〔2016〕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蓬溪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登记机构
根据《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蓬编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蓬溪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全县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职责,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统一登记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三、统一登记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县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工作,统一由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各部门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四、统一登记地点
全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在蓬溪县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和受理。地址:蓬溪县蜀北下路99号。联系电话:0825-5435357。
特此通告。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