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鉴于全省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称省平工资)、 全市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称市平工资)尚未公布,现就我市2018年度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特殊情形缴费对象:在全省2017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休等业务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特殊情形缴费标准:全市统一按照2016年度省平工资(65781元)的60%-100%缴纳;2017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后不再办理补差,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记载。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余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待省上公布2017年度省平工资后,按照新公布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一)缴费时间: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4月7日,逾期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结算方式及缴费标准。
1.结算方式:按照自府发〔2016〕17号文件规定,因全市市平工资公布相对滞后,我市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加补差结合的方式,即,当年度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上年度市平工资作为基数预缴,待上年度市平工资公布后,于次年的一季度内予以补差缴纳,在没有新的调整前,每年均以此方式征收。
2.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人员按***12.92元(2018年度预缴金额5855.***元与2017年度预缴费用补差金额557.28元之和)缴纳,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按4050.24元(2018年度预缴金额3698.28元与 2017年度预缴费用补差金额351.96元之和)缴纳。
(2)补充医疗保险:2018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50元标准缴纳。统账结合的个体、退休托管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其个人账户中全额扣取;单建统筹的个体、退休托管人员须单独缴纳。
(三)2018年1月7日至 2017年度市平工资公布前办理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清算的个体参保人员,在2017年度市平工资及缴费通告公布后,应及时到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办理补缴年限清算费差额手续,未按时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将暂停医疗待遇享受,待补缴差额费用后按规定恢复其医疗待遇享受。
三、缴费地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自贡银行各营业网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自贡银行各营业网点。
四、温馨提示: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通过自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http://www.zg.gov.cn/web/ssbj1/home)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二维码附后)、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自贡银行各营业网点具体咨询(查询)网上缴费、手机银行缴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的办理流程。中国银行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0813-8208192,故障投诉电话:0813-8219579;自贡银行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咨询及故障投诉电话:96813。
敬请各参保人员相互转告。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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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