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发布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万事善为首,百善孝为先。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子女十分不易应永铭养育之恩。但是,在全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家庭子女住房宽敞明亮,而父母居住条件简陋,甚至住在危房之中,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这是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有鉴于此,大安区人民法院、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安区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近日发布《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被赡养人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通告》要求: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人须在8月10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不愿搬离的,子女务必应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门为被赡养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人的法律责任。被赡养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纵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并积极融入子女生活,共创和睦家庭。
三、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维权。《通告》明确:因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诉讼费减缓免,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严格按程序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通告》指出: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