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保护区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保护区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1、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房地产建设等开发建设行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实行项目准入制度。
2、禁止开发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禁止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3、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4、在限制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禁止:(1)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2)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3)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超出批准范围、年限开采矿产资源;(4)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5、适度开发区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3)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7、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古镇古村保护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古镇古村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8、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9、维修古建筑进行,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10、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
11、秦岭生态保护范围内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设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
12、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