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述年春节期间严禁制售燃放孔明灯
每逢春节、元宵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很多人喜欢燃放“孔明灯”来增添节日气氛,然而“孔明灯”所带来的火灾隐患不容小觑。昨天,记者从市政府安委会获悉,今年春节期间严令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较高、滞空时间较长、不能控制,易引发火灾事故,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物安全。为消除春节期间“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春节安保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安委会下发通知,严禁制售、燃放“孔明灯”。
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查处;严禁在人民公园、文化广场、黄县林苑、开发区广场等所有公共聚集场所设置“孔明灯”流动销售摊点,凡发现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孔明灯”,又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
各镇街区、工业园区、城市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如果发现制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517883;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8732721;市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8950517;市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
记者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