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增城松发钢具厂年产叠柜9000个货架50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1〕43号
广州增城松发钢具厂:
你厂报送的《广州增城松发钢具厂年产叠柜9000个、货架5000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园路388号,主要从事叠柜和货架的生产,年产叠柜9000个和货架50000个。项目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0〕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燃烧尾气中烟尘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066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132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