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进入伏季休渔期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地笼渔具列入黑名单渔
自5月1日12时起,我区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实施伏季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休渔期内,山东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外地市籍渔船不得在我区港口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区农海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休渔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只能在我区范围内进行。
我区将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要海域、交界水域、重要渔场及渔港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出海、非法捕捞、售卖、运输海产品等行为,切实维护正常休渔秩序。对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异地停靠无法核实船位的渔船、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