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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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的通知》(鲁人设【2017】160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失业人员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除因违法犯罪外),按照2016年山东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212元的标准,向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月平均工资的10倍的抚恤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待遇调整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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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11:54:0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