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民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宗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完善民委委员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负责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省宗教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监督检查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委(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宗教团体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人事处。
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和宗教团体人员外事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并提出建议;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民族一处。
负责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全省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具体事务;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导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五)民族二处。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清真食品管理;参与涉疆涉藏服务管理、对口支援新疆西藏相关工作;承担实施民委委员制的具体工作。
(六)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和监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办好宗教院校;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组织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和监督天主教、基督教全省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办好宗教院校;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组织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民委(省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民族宗教团体管理。省民委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省民政厅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二)关于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省民委负责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准印审批。
(三)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民委(省宗教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空出一个收回一个。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