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达500万元
本报讯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促进 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日,我市出台《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对象为投资企业、项目引荐人和招商代理。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属于该办法的奖励对象。
据市招商办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实施后,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属现代农业、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其中:现代农业项目700万元人民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1500万元人民币),均可申报奖励。但房地产、风电类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对投资企业的奖励。新建项目自建成投产或开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利用市外资金增资扩股的企业,市外资金占比30%以上的,自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按新增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乘以市外资金占比计算,给予奖励。
上年度列入世界财富500强境外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本市建成投产或开业后,可获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对引荐人的奖励。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700万(含700万)~1500万人民币(含15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不含1500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7‰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境外资金投资项目,按境外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在比照本款第1、2、3点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招商代理的奖励。受市招商办委托、成功引进项目落户我市的招商代理,在比照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奖励。
该办法自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