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2002〕第35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央军委令〔2017〕第689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是指军队用人单位通过现役士兵转改、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等方式招录聘用的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向驻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由军队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和奖励工资,不得高于军队用人单位驻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3倍的一律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比例,执行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军队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地方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应当及时抄告所在地军分区、人武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收到所属军分区、人武部收集上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后,组织集中审核确认,并转发当地驻军执行,同时上报军委后勤保障部备案。
五、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提取贷用、账户转移、计息要求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军委后勤
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化分中心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