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解读
今年7月1日施行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但实行3个月以来,各地重视程度不一致,目前,我市无一宗地块纳入系统管理,原因之一,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往往其他部门不够重视,或者不了解,甚至置若罔闻。为了加强我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类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环境管理: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
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二、哪些部门需要关注《管理办法》?
1、环保部门。作为《管理办法》的执行主体,省、市、县三级都有各自的职责,其中县级环保部门是监管的主体;
2、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应把好土地收储关,不能收储“毒地”;
3、规划部门。在规划调整前,一定要清楚拟调整地块的“前世”,确保公共设施用地远离污染;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措施有哪些?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
三是开展风险管控。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
四是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五是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四、《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相关块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是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二是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三是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四是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的主要内容;五是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六是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另外,《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
2016年发生的“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给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再开发活动敲响了警钟,《管理办法》的出台给“毒地”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方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健康和生态安全是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共同职责,一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管理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