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创新者撑腰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泰州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解读
俗话说:“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可对于敢为人先的“拓路者”而言,想要甩开膀子干事创业,走点岔路、弯路,甚至错路在所难免。
如何从制度层面为改革创新者“撑腰”,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7月8日,《泰州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对于在全市上下大力营造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秉持“三个不相信”精神,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投身改革发展大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为容错?什么样的错能容可免?一旦出错,又能容到何种程度?带着问号,记者专门采访了参与《办法》起草的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为何修订
融入最新精神,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所谓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受到责任追究时,因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实施责任追究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并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其实早在2013年就制订了《泰州市促进改革创新鼓励干事创业责任豁免办法(试行)》,此次出台的《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是顺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对老办法进行的修订,融入了中央的最新精神。
******在去年10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指出:“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在今年1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又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并强调“要保护好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李克强***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实事求是地说,2013年版《办法》树立了支持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提振了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三年来为助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办法》的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如: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并重、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等最新要求不相契合;试错的风险范围不很明确,“底线”设置不很明晰,体现宽严相济不够;适用情形仍显空泛,程序设定仍显原则,操作性不是很强,执行成效不够明显等。
“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用制度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更加契合我市市情和改革发展实际,旨在鼓励一大批敢闯敢试、负责担当的党员干部急流勇进,开拓进取,为加快推进三大主题工作和“四个名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何错能容
14种失误情形能容可免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错能被宽容?
“只要是非因主观故意、谋取私利、失职渎职,未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又符合《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失误,将能够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办法》明确能够予以容错的情形共计14类,包括:
在落实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民生工程实施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在按规定程序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大胆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在处理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中,因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进行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失误的;
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如何容错
单独或综合执行7项容错规定
如果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觉得“错不至此”,又该如何申请容错呢?
据了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负责容错申请的受理、核查和认定。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可以自行提出容错申请,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将单独或综合执行7项规定,包括:
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在评优评先中不作负面评价;
在职称申报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在干部提拔任用考察中免予一票否决;
依法酌情从轻或免予组织处理;
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纪从轻、减轻处分;
当事人同时因具有“依法酌情从轻或免予组织处理”之外的事由,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免予合并处理。
为更加合理规范、务实管用,新《办法》将原《办法》中一旦容错、即可免责的规定,调整为可“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责任追究”。容错结果运用上,将“免予组织处理”调整为“依法酌情从轻或免予组织处理”;“职称申报评定免予‘一票否决’”调整为“在职称申报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增加“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纪从轻、减轻处分”。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实施容错纠错的工作要求,严明纪律,突出规范,防止纵容庇护。
针对原《办法》程序设定上不很明确的弊端,新《办法》增设了“启动”和“申请”程序,规定了容错与责任追究同时启动,增加了告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环节,明确了容错申请受理、核查和认定的实施主体,程序的执行操作更为可行。
“‘容错机制’不是‘乱作为’的‘保护伞’,更不是故意违反政策法规的‘避风港’。”相关负责人表示,宽容失败不是听任失败,容错的前提是没有触犯原则性的问题,出发点是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宽容失败更不是允许腐败,若是以权谋私、利益自肥,再小的错误都不可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