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收支结算管理
(一)收入结算管理
(1)村级各种款项的收缴结算必须符合“三资”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所收款项必须纳入银行帐内核算。村会计授权委托村非财会人员代收、分工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结算,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足额解缴银行账户并报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核算。每个村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村级专用项目账户限期纳入村帐镇代理账户核算)。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或其他上交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取的现金全额解入银行结算)。不得白条抵库或坐收(将收入推迟入帐)坐支(将支出抵减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截留隐瞒各项上交收入。不得将属于村级的开支转移到承包、租赁单位,抵减上交款。村集体到承包、租赁方拿取的物资,双方应办理财务手续,不得直接抵减上交款。
(二)支出结算管理
村级现金支出实行备用金和实时申报制度,备用金限额10000元,用于村各项零星开支,大额支出实行申报制度,不得谎报用途套取资金,前次申报资金未结账不得再次申报资金。(见***1)
(1)村级各项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农户征地补偿款、零星小额农副产品等款项外,原则上应使用正规票据,必须手续完备,做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章齐全。对购入物资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村级所有支出项目必须及时结报,对不能及时结清的支出于月末或季末都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作为村级债务反映在账面上,对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结报手续的票据,一律不予认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村级支出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村财务活动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村书记审批;1—5万元(含5万元)依次报定村领导和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款项依次报定村领导和镇长审批。财务人员不得结报未按规定审批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