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4〕65号
关于转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
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
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
为提高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燃油品质,减少排气污染,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要求,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当使用清洁油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清洁油品是指国V标准车用汽油和国V标准车用柴油。
二、本通告所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是指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凿岩机等用于建筑施工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和车辆。
三、按照机动车管理的工程车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执行。
四、住建、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城管、交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监管,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未使用清洁油品的,由工程监管部门列入文明工地管理不良记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