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怎样通知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即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受送达人名称;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三、审计时间;
四、审计期间;
五、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
六、审计要求;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目前,审计通知书一般还附有负责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审计人员名单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审计工作纪律等。
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由审计机构直接送达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于抄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机构可以直接送达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转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