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收支总表
二、 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 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政府性基金表
七、 “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九、 政府购买服务表
十、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表
十一、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第三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2019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治皇姑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皇姑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负责制定法治宣传和普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依法治区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负责解矫人员的档案管理和情况掌握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法规、规章,代政府落实区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核确认、监督协调、规范指导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十四)在区政府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指导重要行政行为的公开听证工作。
(十六)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区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督办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督查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
(十七)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涉及区政府的行政及民事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
(十八)负责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公证事务服务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对分支机构人员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奖惩等管理事项提出意见,由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统筹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派驻分支机构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之外经费的审批。
(十九)负责本行业系统及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二十)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二)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皇姑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政府性基金表
7.“三公”经费预算表
8.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9.政府购买服务表
10.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表
1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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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皇姑区司法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2019年收支总预算319万元,比2018年收支总预算280万元增加39 万元,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主要变动原因是人员支出及保险基数变动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变化。
二、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81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2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费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关于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万元。 2019年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与上年持平,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 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19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9万元。原因是人员支出及保险基数变化。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公务用车辆1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本部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资金37.68万元,达到目标的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