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沈阳龙盛铭信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不合格报告已处理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龙盛铭信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沈阳龙盛铭信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于市监于处字〔2019〕33号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从事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标准要求饮用水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及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结合《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8项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并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窦成琨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召回计划、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原始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对此批次“饮用纯净水”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排查,发现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洗刷桶体、桶盖时导致铜绿假单胞菌污染桶体、桶盖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现已加强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加强监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GSP1907111),证明当事人经整改后,所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已经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针对2019年8月2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沈于市监于责通字〔2019〕10号)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合,并制作责令改正复合笔录。当事人已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沈于市监于责通字〔2019〕10号)要求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