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森林防火禁火期的通告
近期,我县大部分地区降雨偏少,气温持续升高,森林火险居高不下,野外火源管控压力大增,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延长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按《那坡县人民政府3号禁火令》禁火时间延长至2023年5月10日24时。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范围。
三、禁火期间,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严禁携带火源入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及边缘的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造林炼山、烧荒、烧地、烧草积肥、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熏蜂、狩猎、野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及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等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火期间,要加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障等人群的监护管束,禁止其进山用火,否则,由此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要对禁火区域加强巡逻巡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侦查,司法部门依法从快从严惩处。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禁火令规定野外用火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0776-6825812、12119。
特此通告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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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