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营口市西市区同心医院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营口市西市区同心医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417-4880010),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2023年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西民罚决字〔2023〕第(002)号
当事人:营口市西市区同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3594815****
经营场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创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对营口市西市区同心医院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7-2022连续五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年检截图、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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