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参保人陈施羽行政强制
陈施羽:
因你于2020年6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当月已在广东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2〕19号,以下简称“催告书”),要求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5463.6元。
因我中心前期邮寄的催告书被退回,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1.请你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南社保执行催告〔2022〕19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