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857号原告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明郑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闫明、郑绥中: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857号原告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明、郑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85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约119884.93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被告还清原告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