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南宁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市直各有关执法部门对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并制定免罚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11个部门已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实施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涉及11个领域共76项。
市司法局统一汇总编制各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形成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021年9月9日
《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不断优化更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的部署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文)、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执法部门印发实施了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南宁市司法局统一汇总编制了《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免罚清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在南宁市各有关市场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南宁市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各有关南宁市行业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21部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一)“免罚清单”由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三个部分组成。涉及的领域范围包括公安领域(3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2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交通运输领域(6项),水利领域(1项),卫生健康领域(8项),安全生产领域(4项),市场监管领域(1项),人防领域(5项),城市管理领域(31项),消防领域(13项),共计11个领域(76项)。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36项。第二类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0项。“免罚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免处罚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
(二)并非只有清单所列事项才可免处罚。
在梳理具体可以免处罚的事项基础上,免罚清单规定:对于其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三)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是有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其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有关执法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处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的决定。免罚清单同时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践行“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包括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时间: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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