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上级工商部门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行动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
二、整治行动范围
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类合同和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三、整治行动内容
重点针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内容:
(一)供气
1.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连续三次仍不能入户抄表的,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量。
3.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4.退户:……开户不足一个月的,(钢瓶)年租金按一个月收取;开户超过一个月的,年租金按一年收取。
5.因政府或有关单位要求停止供气和/或拆除设施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气和/或拆除设施,全部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违约、赔偿和其他任何主张。
6.连续两次计费周期甲方未缴纳气费,乙方有权对用气地址及甲方名下其他物业停止供气。
7.下列情形之一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不视为违约,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政府行为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
8.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用气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欠款总额*0.3%*欠款天数;其中欠款天数是指逾期之日期起至用气人清缴欠款之日止的间隔天数。
9.通讯地址下方特别加注内容“用气人同意,该地址为用气人接收供气人相关文件的法定地址,供气人向该地址寄出文件五天后即视为用气人已收到。用气人变更通讯地址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供气人,否则,仍应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
10.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支付 日用气量的气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共 元,并在通气点火前一次性支付给供气方,供气方再向用气方供气。供气方有权根据用气方实际用气量状况调整履约保证金,用气方应予配合。如用气方拖欠气款,供气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扣拖欠的气费。供气方若不再使用管道气(或合同期满),可在缴清费用的前提下凭单取回保证金。
11.当客户的账户资金不足导致银行划款失败时,客户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向供气人支付违约金。
12.客户对第三方(包括租户)使用本合同用气地址的燃气负有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欠费、安全责任。
13.如因迟延或不履行上述义务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如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须向供方(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二)供电
1.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先冲违约金后抵电费。
2.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0元计付违约金。
3.依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信息(包括停电通知),供电方可选择本受理书正页用电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包括传真、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邮寄地址、公告)向用电方进行通知。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4.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下列情况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b.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5.本协议如有变更,甲、乙方将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若丙方对业务通告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一个月内与甲方、乙方协商并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乙方将认为丙方已得知丙同意业务通告对本协议的变更。
6.供电方可选以上用电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送达停电通知,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中用电方与供电方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任何一种联系方式送达。通知一经发出,直接认定为有效送达。
7.对本协议如有争议,甲方和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8.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三)供水
1.每月6—10日为抄表时间,每月18—23日为交费时间,如用户不按时足额交清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5%违约金。
2.管道安装竣工后,乙方只限装配一块分户水表(无条件套水表的可单设一水表缴费户),乙方不得私自延伸,不得私自转供自来水,更不准私自挪动,拆装水表,若水表发生冻裂,水表玻璃破裂、漏水等须立即报甲方及时维修或更换,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出,将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0倍至30倍计收水费,拒不缴纳的停止供水。
3.因用水人表井占压、表井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常用流量计收水费。如用水人两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其水费按水表常用流量的2倍计收。
4.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5.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6.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或水压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用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十二、乙方逾期缴费的,按《供用水规定》处理,甲方向乙方按日加收5‰的违约金。若抄表后30天内乙方仍未缴费,甲方可停止对乙方供水。
8.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水间断而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由于下列情况或下列原因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供水管道爆管;(2)供水管道迁改;(3)不可抗力因素;(4)紧急避险;(5)用水人或第三方过错;(6)政府行为。
10.乙方必须按时缴交水费。当乙方逾期不交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每天按需交水费的0.8%加收滞纳金,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
1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四)旅游
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5.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损失。旅游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或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说明的,并已采取了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
b.发生的违约问题属非故意、非过失、非自身原因或无法预知和控制,并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c.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主动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补救的;
d.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7.旅游者应当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程中未经旅行社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途中旅游者因伤病无法继续旅行,且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旅行社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余款退回旅游者。因旅行社原因,造成途中旅游者无人负责,或导游擅自离开旅游团队,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退还未旅游项目的费用,并赔偿未旅游项目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8.航班、列车时刻应当以民航、铁道部门的批准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因非归责于旅行社方面的原因,造成飞机、火车等航班改点、延误,或旅游者在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公共交通等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追索赔偿。
9.如报名参团的人数不足 人不能成团,乙方应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在 个月之内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若同意转团,乙方须应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加或减少费用该如何承担等相关问题。同时,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为散客团,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项约定方式解决的,自乙方通知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式解决的,视为变更合同办商不成,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房地产
1.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的约定为准,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出卖人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客观原因以及出卖方的合理原因导致延期交付,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但应向买方解释。
3.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晶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上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己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
3.买受人在得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通知中约定时间内,拒不办理的,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零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防议。
6.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
7.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无
8.关于终止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定金,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lO%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赔偿出卖人损失。
2.若出卖人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买受人,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赔偿买受人损失。
9.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接到交房通知后,拒绝接受房屋的,该房屋及其设施毁损、丢失的风险及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7日内,拒绝接受房屋的,每拖一天按合同的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超过30日,拒绝接受房屋的,出卖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处,买受人须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0.如果买受人未能办理成银行按揭贷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时,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逾期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企业自查内容和时限
本区内使用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类合同和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6月24日前对本企业制定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企业自查自纠后仍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以行政告知书、建议书、行政约谈等形式,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涉嫌构成合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消费者进行监督举报,发现合同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