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与汽车相撞
近日,一名未成年人骑着共享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中的小汽车相撞,造成未成年人受伤、两车损坏。
事发当日18时33分许,驾驶人贾某驾驶着牌号为晋CD006××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39线922km+600m路段时,高某某骑着共享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突然从路边花池中拐出。由于贾某的车速较快,未能及时刹车,与电动车相撞。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三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经查,高某某未满16周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贾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三大队民警提醒广大市民,驾驶共享单车必须年满16周岁。骑共享单车时需在非机动车道骑行,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段,要靠右侧骑行,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不逆行、不并行、不追逐、不猛拐、不随意横穿马路。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瞭望,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使用共享单车不得违规载人、载物,不得酒后驾车。(王鹏 侯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