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唐红研)
被处罚人:唐红研,身份证号:441823********5532,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岩口村委会岩口村巷76号。本局依法办理“3.18”桂城唐红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南海)应急执行催告〔2021〕97号。
上述执法文书主要内容:
本机关2021年6月12日对你发出的(南海)应急罚 〔2021〕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陆佰伍拾元(¥20,650元),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陆佰伍拾元整(¥240,650元)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
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