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应县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
文件 |
宝应县物价局
宝应县交通运输局
宝价字〔2015〕28号
关于宝应县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燃料
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
宝应县各汽车出租经营者:
为疏导成品油和天然气(以下简称燃料)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扬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扬价规[2015]1号)精神,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制定了我县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的意见,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联动原则
根据我县出租汽车使用燃料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价格变动的因素,按照“稳定基价、价外加收、有增有减、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燃料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实行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燃料价格对应联动、同向调整,保持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
二、联动的具体内容
1、联动基准点
出租汽车客运基准价格为起步价6元/2.5公里。
燃料价格综合考虑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价格,其中车用天然气价格基准点为4.4元/立方米;成品油价格以92#国Ⅴ汽油(今后国家如有新标号规定,从其规定,下同)价格为准,基准点为7.72元/升(为成本监审期92#苏Ⅴ汽油与92#国Ⅴ汽油加权平均价格)。
根据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燃料使用的实际,车用天然气与92#国Ⅴ汽油价格变动幅度分别按照90%和10%加权计算燃料价格变动幅度。1元燃料附加费可抵消车用天然气、92#国Ⅴ汽油综合上涨1.22元。
2、燃料附加费首次启动点
根据合理分担原则,当车用天然气、92#国Ⅴ汽油加权涨幅未达到1.22元的50%即0.61元时,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出租车运营成本由驾驶员自行消化;当涨幅达到或超过0.61元时,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考虑油价变动频繁,按照加权平均油价计算。
3、燃料附加费再次启动点
当 燃料价格再次上涨至影响出租车单次营运燃料成本1元,即车用天然气与92#国Ⅴ汽油价格加权涨幅较联动基准点达到1.83元(0.61元+1.22元)时,再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累计加收2元燃料附加费。当加收2元燃料附加费时间连续12个月以上,且燃料价格涨幅仍高于再次启动点(即1.83元)50% 以上时,其中1元燃料附加费并入起步价。
4、调整时间
为 避免燃料价格的频繁变动,引起出租车运价调整过于频繁,燃料附加费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当燃料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启动点,且距上次燃料附加费调整时间达3个月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最短执行时间为3个月。
当燃料价格长期高于再次启动点或低于联动基准点,经法定程序,调整出租车运价。
三、联动的保障措施
1、严格控制各种涉及出租车行业的收费。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企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高相关收费标准。
2、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按照联动办法加收或减收燃料附加费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运价标贴和税务票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打表收费,主动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3、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凡违反本联动办法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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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5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