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1000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3日发表  

 2020年6月10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与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保养、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四)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维护;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实行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房改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由该房屋建设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六)装饰装修影响房屋共有部位使用,危及房屋、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本辖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示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完损情况进行调查,保留原始记录;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

(一)进行基坑(边坡)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取距基坑(边坡)边缘2.5倍基坑深度(边坡高度)和锚索长度二者大值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五)因施工影响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形。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的,应当及时委托。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更新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信息,并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等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资金等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包含房屋概况、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还应当由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印章。

房屋危险性鉴定为A级、B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和C级、D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后24小时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及建筑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受损的;

(四)因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前款第三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或者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涉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因经济困难未委托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或者适当补助鉴定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未委托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第二十条  因房屋租赁、抵押、出让、交换等活动,对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载明具体鉴定结论和下列处置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载明的观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C级、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导、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置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涉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危险房屋治理、灭失等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使用人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使用人迁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未解除危险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借、装修,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和周转房。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可以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未纳入征收计划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申请在原址按原面积拆除重建;已纳入征收计划未实施征收的危险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预先调查登记后拆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三十条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发现白蚁危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及时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进行白蚁灭治。

第三十一条  因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实施的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于2011年10月31日经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之后,于2013年、2017年两次修改。《条例》自施行以来,在引领、推动和规范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危险性房屋的治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一方面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管理措施和经验,特别是近年来中央、省、市加强行政“放管服”改革,对着力改善民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新时代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出发,在认真研究问题、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条例》作出修订,以不断提高我市房屋使用安全法治化、专业化保障水平,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修订过程

201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修订《条例》的议案。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此次修订工作采取了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同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对《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初审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就此,除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贵阳人大网予以公示,印发市“两院”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外,一方面,分别召开有市直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社区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听取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另一方面,围绕房屋安全鉴定的市场化、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安全的影响、农村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事项,赴江苏省泰州市、苏州市等地开展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

综合以上情况,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形成二次审议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 6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之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机构、企业及其技术专家、管理人员的建议,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二次审议稿又作修改,形成三次审议稿。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向市委报告和再次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由于没有直接上位法,修订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主要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鉴于农村房屋的建设普遍缺乏规范标准,对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规范合法建造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而对于那些已经存在并且不是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和适用国家建设规范标准修建的农村房屋,《条例》第三十九条则采取了客观、灵活的原则处理,即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此外,《条例》还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排他方式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本条例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管理职责

针对实际管理中职责不够明确、统筹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等问题,《条例》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第三条将属地管理纳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二是第四条细化规定了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的管理职责;三是第十一条第一款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与行业管理统一起来,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应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通过以上规定,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职责明晰化、固定化,以规范的形式推动构建负责任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和管理

《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和管理的规定:一是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二是第十条遵循属地原则,把管理下沉,对基层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和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等作出规定,以促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常态化;三是第十二条细化了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完损情况进行调查,以及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几种情形,以强化安全防范;四是第十五条明确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诚信档案,并依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以引导、督促房屋使用安全涉及的责任主体诚实守信、自觉守法,履行法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义务;五是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资金等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四)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2012年12月国家取消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监管无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无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行为规范,有的以取得房屋安全检测资质承接鉴定业务,不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竞争无序、市场混乱,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准确地掌握房屋安全情况,影响危险房屋治理,导致安全隐患。

《条例》顺应深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实际需要和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趋势,坚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着力引导、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明确的规范净化鉴定市场,防止市场乱象的发生;二是第十八条充实和细化了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规范要求、工作程序、报告要件以及对鉴定活动的管理措施,多角度保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性以及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针对性;三是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异议复核申请的渠道和程序,以补齐实际存在的异议救济途径不明而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短板。

(五)关于危房处置

针对现实存在的危险房屋处置措施不够明确具体,相关责任人不配合治理工作,拒不迁出需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如停止房屋使用,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申请在原址按原面积拆除重建等。

(六)关于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进行规定。

2.结合2017年贵阳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已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实际,对涉及的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

 

 2020年6月10 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4 00:40:45重新编辑
观澜库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福民田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富士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新田社区科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企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新田村君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桂花村庙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松元荔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樟坑径上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澜镇桂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新田新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松元向西新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富莱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哈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福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桂花村庙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库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锦鲤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大水坑桔黄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田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马坜村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中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拟认定名单公示公告(市直2023年第14批)
  2. 省政协调研组来淄调研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工作
  3. 我为群众办实事北泗镇在勤村党建引领送健康义诊入村暖人心
  4. 薛埠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督查
  5. 宁(溧)征告〔2023〕30号
  6. 王锐调研城市内涝和交通干线防汛工作
  7. 离石区召开国土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
  8. 区防汛办召开防汛演练协调会
  9. 杨修伟率队赴河北省开展招商考察
  10. 广州首批金融村官领证上岗进驻花都6镇10村
  11.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听证会7月10日召开
  12. 咸安区永安街道幸福合伙人火出圈
  13. 世园产业园开展五一节前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
  1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8-11 18:09:35
  15. 接官乡长山村乡贤反哺助力乡村振兴
  16. 县农业农村局武宣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2023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17. 云梦县光影绘乡村庆祝孝感建市30周年
  18. 县财政局开展同心暖民共同缔造义诊服务活动
  19. 抚顺月牙岛水舞秀开演时间定啦
  20. 整改销号着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
  21. 关于印发郧西县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
  22. 我市印发3个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3. 增强节能减排自觉性培育引领低碳新风尚
  24. 我市首个科技小院揭牌成立由嘉应学院与丰顺威阳农业公司合作共建
  25. 市城市管理局召开2023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观摩点评会
  26. 关于选聘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监督员的公告
  27. 市关工委推进传承红色基因主题教育常态化
  28. 现代化产业体系要融合发展
  29. 达川区全力冲刺三季度决胜全年度
  30.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告—远景大兆瓦传动技术产品项目
  31. 市人社局安排部署电视问政反映问题整改工作
  32. 全省防汛备汛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召开
  33. 总工会nbsp趣说环保共赴绿色之约
  34. nbsp聊城市东阿县考察团来我区考察学习
  35. 淳化街道双岗社区开展携手成长点亮成长底色夏令营活动
  36. 省政协副主席来桓调研
  37. 文艺路街道文北二社区开展趣味运动会
  38. 威宁九三中学五育并举助学生健康成长
  39. 抚顺新夜态增添夜活力
  40. 王锐率广汉党政代表团赴江苏仪征考察签署两地战略合作协议
  41. 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开展大走访和企业调研活动
  42. 谭玉成深入长垌乡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调研
  43. nbspnbsp黄龙山公园停车楼名人艺术馆电梯工程招标公告
  44. 新民市数智赋能新引擎
  45. 高青县黑里寨学区中心小学防溺水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46. 十堰市郧阳区江北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监理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47. 夏日消暑水果受青睐西瓜桃子成顶流价格也降了…
  48.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在日内瓦举行
  49. 区发改委改革科集体学习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0. 中共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区委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51. 李国祥主持召开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推进会
  52. 鼎屏镇落实五个一提升居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53. 武宣县召开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
  54. 水城区尖山街道四岔路至茨吊路实行临时单向通行
  55. 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补录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拟录取名单公示
  56. 重庆市人社局来淄川区调研鲁渝劳务协作工作
  57. 关于孙志勇坐落阜昌办事处双眼井社区百家汇小区一期4号楼住宅1单元9层906的登记公告
  58. 李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
  59. 特色产业照亮乡村振兴路——媒体探寻百千万工程马市经验侧记
  60.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61. 溧阳市卫生健康服务管理中心关于溧阳市医院采购设备调研的公告
  62. 2023年第二批次教师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63. 临港开发区召开民生实事工作推进会
  64. 总工会nbsp夏日健康幸福生活
  65. 沁水县招商引资大会召开
  66. 安陆市创捷食品孵化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67. 汤泉农场四到位狠抓汛前准备工作
  68. 淳化街道青龙社区开展妙布可言布里生花活动
  69. 石生华与市能源局局长黄军三峡集团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邢相军一行座谈
  70. 孛畈镇16名人大代表云旁听案件庭审
  71. 斗母村高山之上的美丽乡村
  72. 雷应天率队到大藤峡公司对接有关工作
  73. 张定超出席六盘水市与辽宁方大集团等企业座谈会
  74. 新荣区加强督导检查力度推进问题整改实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75. 2023年标准化四龄蚕基地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公示
  7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77. 鲁南传媒网阴平镇节能降碳宣讲倡树美德健康生活
  78. 高青县司法局高城司法所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
  79. 寿光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
  80. 厉兵秣马笃行不怠
  81. 中国信托业协会来我县开展定点帮扶调研活动
  82. 消防车开进小区为群众送水解渴
  83. 文明实践快乐假期谭家街道广平路社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环保篇做小区主人当文明先锋
  84. 海归献爱心公益暖人心湖源公益共建活动点落地常州市儿童福利院
  85. 走进西大附中浐灞中学科普活动圆满落幕
  86.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2023年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87. 区委常委会集体调研汤泉农场老山林场工作
  88. 文创赋能企业创新赛事推动产业落地——新光奖中国西安第十届国际原创动漫大赛系列活动之文旅创新发展论坛暨IP授权推介会召开
  89. 全省乡村文化振兴暨红色基因传承工程小戏小剧群众演群众看工作现场推进会
  90. 临洮县2023年乡镇干部职工篮球赛开赛
  91. 高青县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二)验收情况公示
  92. 淄博市气象台2023年07月21日15时46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93. 优惠政策多退役保障好肇庆启动下半年征兵工作
  94. 全市加强和改进各党派团体在政协履职工作推进会召开
  95.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在梅全国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深入调研察实情担当履职促发展
  96. 神农镇庄里村发展大棚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97. 水城区政企联合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98. 林武在全省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坚决扛起文化大省责任担当为建设中华民族
  99. 7月起全市范围专项督查地灾防治
  100. 抚顺新夜态增添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