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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1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1.1 应急指挥部

  3.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1 现场指挥部

  3.4.2 应急工作组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3.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7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 事故信息报告

  5.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5.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级别

  5.3.2 响应升级

  5.3.3 社会动员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指挥协调

  5.4.2 处置措施

  5.4.3 现场处置要点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5.8 信息发布

  5.9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社会救助

  6.1.2 保险赔偿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成品油输送管道事故、燃气突发事件、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另有预案的,适用其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000多家,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30多家。氟化工产业涉及的氟化氢、氢氟酸、浓硫酸、液氯等高毒、强腐蚀化学品,是我市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重要因素。此外,我市的涂料类、医药化工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广泛使用、储存各类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也是我市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风险的因素。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个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下以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组织由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3.1.1 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各类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对应急救援行动做出决策;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驻金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负责发布事故新闻信息;

  (5)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6)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7)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道路站场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区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最新气象资料;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1 现场指挥部。

  本市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任命,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3.4.2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由市消防支队担任组长单位,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消防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市环保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 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化学工程、化工机械、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相应安全执业资格。

  3.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消防支队建立,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前期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7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4.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黄色等级(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迅速扩大。

  4.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2)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按照规定执行。

  4.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1.1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中央和省在金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公安、环保、卫计、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5.3.1响应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指派相邻县(市、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支队、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省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2)立即开通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3.2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各县(市、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救援”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1.1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必要时协调驻金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8)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2 事发地县(市、区)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3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2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治安疏导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灾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卫生保障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灾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气象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5.4.3 现场处置要点。

  5.4.3.1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订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3.2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治安疏导组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果发生化学爆炸事故的,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技术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3.3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气象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4.3.4 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治安疏导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消防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技术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

  5.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1.1 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1.2 保险赔偿。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1)根据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各县(市、区)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7.4 资金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分级负担。

  7.5 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市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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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8:08: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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