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31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理解《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开展“四城联创”,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社会文明整体水平不断提升。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势在必行。为此,市政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但仍存在设施建设滞后、收运作业不规范等问题,亟须立法解决。《条例》的出台,对有效减轻我市环境承载压力、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不抵触”原则,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尝试建立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增强立法的回应性和互动性。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包括农村?
答: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主要在中心城区推进,但也有一些农村先行先试,考虑到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同时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原则,也符合我市实际。
问:《条例》在源头减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源头减量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根本途径。《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思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规定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建立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减少垃圾产生量、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综合利用和可重复使用产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上市等内容。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条例》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践,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其中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问:《条例》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并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三是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四是将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等。
问:《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指导、监督;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