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0日)
深保〔2003〕12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保税区工程结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工程结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有序、顺利、高效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管理局项目计划、经管理局工程评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含其配套的水、电、通讯等项目)工程结算的登记、审核、审批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结算由管理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并按规定送审。
第四条 有关单位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工程结算审批登记表》(见***,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二)工程竣工资料;
(三)由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书(复印件);
(四)隐蔽工程签证、变更签证、纪要、建设单位通知、联络单(所有签证必须由各专业现场监管人员签章确认);
(五)工程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总结(复印件);
(六)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及工程量计算书、材料分析表。
第五条 变更、增加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并于签字后3日内送计划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原始资料和票据。工程结算中如提供伪造的或不真实资料的,将暂停该工程结算。如建设单位人员参与作假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深入现场了解、观察,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检测,核实有关数据和签证的内容。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工程造价的审核、审定及送审等工作。
第九条 工程结算的审定结果,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专用章"。
第十条 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计划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存三审单位,一份存档案室(由计划财务部门将相关的图纸资料随审定的结算书移交管理局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管理局所属各中心、各公司的工程结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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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工程结算审批登记表
年 月 日
合同号 | |||||
(盖章) | 联系电话 | ||||
开工日期 | 月 已付工程款 | 年 日 | |||
竣工资料 份;水 份 比原合同增减 工程监理验收 (盖章) | 1.验收时确认无遗留问题,同意竣工验收结算。 2.验收时发现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完,同意竣工验收结算。 3.经办人: 计财处结算科 报送金额 | ||||
核增(减)额 | |||||
负责人 | |||||
审批意见 | |||||
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