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佛国土资高闲认〔2018〕39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
佛国土资高闲认〔2018〕39号
谢谷霞:
你方于2004年6月22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位于高明区西安街道办宜兴街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明府国用(2004)字第86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24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宗地转让金价款为353000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延期开发协议》约定,该宗地应于2016年3月17日前动工建设,应于2018年3月17日前完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经核查,宗地目前尚未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的情况,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已向你方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佛国土资高闲调〔2018〕2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谢谷霞上述宗地自获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在《高明区大成路南北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5年6月10日完成审批工作并解除对该区域的暂缓报建审批后未能抓紧时间进行工程报建及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导致宗地未能按相关约定开发建设,属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8年11月22日
(联系人:卢昌荣;联系电话:0757-8882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