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1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简尊陶瓷有限公司肇庆市高尔陶瓷有限公司吴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简尊陶瓷有限公司、肇庆市高尔陶瓷有限公司、吴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肇庆市简尊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25858.60元及该款从2019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包装有限公司;二、被告肇庆市高尔陶瓷有限公司、吴丽琴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畅耀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520.6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11520.6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