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佛(禅)征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1〕22号)
三、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四、批准时间:2021年2月19日
五、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和协商结果,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每公顷112.5万元,建设用地每公顷112.5万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每公顷8.2526万元。
(三)安置途径及标准:包括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保安置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留用地已安排并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1年5月26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pdf
***2:用地红线图.pdf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