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环委会获悉,《佛山市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暂行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旨在督促解决重难点环境问题。依据该办法,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督查令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否则将被严厉追责。
据悉,市委书记市长环境保护督查令(以下简称“督查令”)是指对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久拖未决的重难点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的督查,经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委托的市领导同意后发出,督促相关区党委、政府及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的制度。
市环委办根据环境问题来源,初步确定拟纳入督查令的问题,并征求有关责任单位意见后报市环委会。市委书记、市长或受委托的市领导签发督查令后,由市环委会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相关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令后,应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20个工作日内报市环委会,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
市环委会表示,督查令的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短期内无法完成任务要求的,督查令将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市环委会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督查令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由市委书记、市长现场督查办理。
同时,建立督查令追责制度。对未在规定完成时限内解决的,由市环委会将相关责任单位整治情况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情况报送市纪委,由市纪委依照整治“为官不为”相关办法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年拟扩大
佛山日报讯记者梁建荣报道:昨日记者从市环委办获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提出,将对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进行调整扩大。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等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比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发现,禅城增加了吉利涌以南—龙湾大桥—顺德水道以东—西樵大桥—吉利大道西以北—佛山一环以西区域。其它区也扩大了不少限制区域。
意见稿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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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包括工业生产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主要用在铝型材、陶瓷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