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现将《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人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2016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人事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打造一支技术精湛、作风优良、高效团结的城市规划建设队伍,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岗职员、雇员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职员、雇员
第三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及岗位聘用制。
第四条 职员雇员的招考、调入、任免、岗位聘用、调动、离职事项除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外,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 中心领导、部门负责人的职务申报、考核、任免按市、新区有关人事任免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聘用
根据用人需要,由综合部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向新区组织人事局提交用人要求,根据新区批复或统一安排,组织职员及雇员招考,并按流程办理招考及录用手续。
第七条 岗位调动
(一)因正当理由调离中心,本人应提交调动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新区人事调配手续办理。调离前需办理工作移交,结清所领(借)物品和款项,办理移交手续。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决定调整工作岗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岗位调动人员接到调动(任)通知后,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特殊岗位除外)。
(四)调离、调任岗位在新任者未到岗前,其岗位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离职、解聘
(一)职员雇员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在未批准前或虽经批准但未移交工作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新区人事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的;
4、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8、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解职待聘时间超过1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7项至第9项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条 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根据新区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在编职员、雇员需按要求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干部自选培训等,专业技术人员还需完成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成绩交综合部统一放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考核
按照新区人事部门要求,每年年终将组织所有在编人员对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按新区人事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工资晋升
根据新区人事部门要求,每年考核称职及以上人员在下一年度进行工资晋升。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指为完成某专项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特殊岗位须具有专业技能证书(电工证、驾驶证等);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强、能主动积极地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聘用程序
(一)各部门结合工作计划及现有人员情况向综合部提出聘用需求书面申请。申请需说明聘用理由、岗位设置、聘用条件与人数等内容。
(二)综合部研究需求部门招聘人员书面申请并提出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经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综合部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聘用人员。
(四)经审定批准的聘用人员,由综合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十五条 工资待遇
按照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具体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考评
实行试用期考评及年度考评制度。试用期考核作为是否保持聘用关系的依据,年度考评作为晋升工资或是否续聘的依据。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培训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选派优秀员工外出考察或参加专业培训机构学习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与续聘、解聘
(一)聘用人员与我中心委托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表现提出考评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统一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是否予以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一年。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续聘:
l、为单位工作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受到新区等上级单位表彰的;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先进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续聘:
l、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2、业务技术考核不过关或有效证件失效未能及时办理的;
3、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区、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新区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辞退、开除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二)合同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予以开除;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提出申请,待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辞工手续,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在合同期间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区、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考勤制度。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工作日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请休假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假期;
(二)严格实行请假报批制度。
1、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请假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综合部核准假期天数,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的,由综合部核准假期天数,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2、事假、病假请假程序。1天之内,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员审批,超过1天,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事假、病假单均需报综合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勤运用
(一)1个月内事假在1天以内的,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天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
(二)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按事假的3倍扣除相应工资;
(三)病假工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五)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加班制度
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加班薪酬补助按《城市发展促进中心雇员、临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薪酬补助方案》(深光促进〔2016〕13号)发放。
加班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及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新城开发建设办人事管理制度》(深光新城〔2014〕42号)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解释。